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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健食品配方、配方依据及研发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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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健食品配方、配方依据及研发报告

2007-10-02 09:21:44 来源: 浙江中医药大学  显示次数:   编辑:吕圭源   进入中医药论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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镁,Mg 100mg/天 300mg/天
钾,K 600mg/天 1200mg/天
铁,Fe 5mg/天 20mg/天
锌,Zn 5mg/天 20mg/天
硒,Se 15μg/天 100μg/天
铬,Cr3+ 15μg/天 150μg/天
铜,Cu 0.5mg/天 1.5mg/天
锰,Mn 1.0 mg /天 3.0 mg /天
钼,Mo 20μg/天 60μg/天
视黄醇当量(维生素A或维生素A加—胡萝卜素) 250μgRE/天 800μgRE/天
—胡萝卜素 1.5mg/天 5.0mg/天(合成)
7.5mg/天(天然)
维生素D,VitD 1.5μg/天 10μg/天
维生素E,VitE(以α—生育酚当量计) 5mg a—TE/天 150mg a—TE/天
维生素K,VitK 20μg/天 100μg/天
维生素B1,VitB1 0.5mg/天 20mg/天
维生素B2,VitB2 0.5mg/天 20mg/天
维生素PP 烟酸 5mg/天 15mg/天
 烟酰胺 5mg/天 50mg/天
维生素B6,VitB6 0.5mg/天 10mg/天
叶酸 100μg/天 400μg/天
维生素B12,VitB12 1μg/天 10μg/天
泛酸 2mg/天 20mg/天
胆碱 150mg/天 1500mg/天
生物素 10μg/天 100μg/天
维生素C,VitC 30mg/天 500mg/天
2)适宜人群为孕妇、乳母及18岁以下人群的:其维生素、矿物质每日摄入量应控制在我国该人群该种营养素摄入量(RNIs或AIs)的1/3~2/3。
3)产品每日摄入的总量:颗粒剂每日食用量不得超过20g,口服液每日食用量不得超过30mL。
4、特殊原(辅)料用量:
核酸类保健食品,其核酸的每日推荐食用量为0.6g-1.2g。
以褪黑素为原料的保健食品,褪黑素的推荐食用量为1~3mg/日。
以芦荟为原料的保健食品,芦荟的食用量控制在2g以下(以原料干品计),以芦荟凝胶为原料的除外。
以酒为载体的保健食品,产品酒精度不得超过38度,每日食用量不超过100mL。
不饱和脂肪酸为原料的保健食品,每日推荐用量不超过20mL,不得加热烹调。

(五)要求:
1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(如无国家标准,须符合行业标准或自行制定的质量标准)。
2、对人体健康安全无害。有限量要求的物质,其用量不得超过国家的有关规定。
3、辅料应当仅以满足产品工艺需要或改善产品色、香、味为目的,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得国家标准。
4、特殊物料的具体要求:
(1)营养素补充剂:
a.仅限于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.维生素和矿物质的种类应当符合(维生素,矿物质种类和用量)的规定。
b.《维生素、矿物质化合物名单》中的物品可作为营养素补充剂的原料来源,从食物的可食部分提取的维生素和矿物质,不得含有达到作用剂量的其他生物活性物质。
c.辅料应当仅以满足产品工艺需要或改善产品色、香、味为目的,并且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。
(2)真菌类:
申请真菌类保健食品,除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外,还应提供以下资料:
a.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中应包括确定的菌种属名、种名及菌株号。菌种的属名、种名应有对应的拉丁学名。
  b.菌种的培养条件(培养基、培养温度等)。
   c.菌种来源及国内外安全食用资料。
  d.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。
  e.菌种的安全性评价资料(包括毒力试验)。菌种及其代谢产物必须无毒无害,不得在生产用培养基内加入有毒有害物质和致敏性物质。有可能产生抗菌素、真菌毒素或其他活性物质的菌种还应包括有关抗菌素、真菌毒素或其他活性物质的检测报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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