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五)要求:
1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(如无国家标准,须符合行业标准或自行制定的质量标准)。
2、对人体健康安全无害。有限量要求的物质,其用量不得超过国家的有关规定。
3、辅料应当仅以满足产品工艺需要或改善产品色、香、味为目的,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得国家标准。
4、特殊物料的具体要求:
(1)营养素补充剂:
a.仅限于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.维生素和矿物质的种类应当符合(维生素,矿物质种类和用量)的规定。
b.《维生素、矿物质化合物名单》中的物品可作为营养素补充剂的原料来源,从食物的可食部分提取的维生素和矿物质,不得含有达到作用剂量的其他生物活性物质。
c.辅料应当仅以满足产品工艺需要或改善产品色、香、味为目的,并且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。
(2)真菌类:
申请真菌类保健食品,除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外,还应提供以下资料:
a.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中应包括确定的菌种属名、种名及菌株号。菌种的属名、种名应有对应的拉丁学名。
b.菌种的培养条件(培养基、培养温度等)。
c.菌种来源及国内外安全食用资料。
d.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。
e.菌种的安全性评价资料(包括毒力试验)。菌种及其代谢产物必须无毒无害,不得在生产用培养基内加入有毒有害物质和致敏性物质。有可能产生抗菌素、真菌毒素或其他活性物质的菌种还应包括有关抗菌素、真菌毒素或其他活性物质的检测报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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